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关于互联网行业的法规也在日渐完善。了解这一行业的人都知道,由于域名和空间都是有期限的,到了期限就需要续费,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还不续费就会再次出售,这是就会发生“域名抢注”,还有就是以他人商标进行域名注册。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威危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
(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见,此司法解释规定,判定侵权,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是对商标所有人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笔者在此结合上述标准,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意图角度来区分域名注册的“善意”与“恶意”,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具体的如何界定是否为善意和恶意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山东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将逐步完善服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