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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鼻炎引发肝炎患者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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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原本只是得了鼻炎,经密云县某门诊部治疗后,却变成了肝炎。为此许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门诊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经调解,门诊部当庭一次性赔偿许某各项损失等共计3万元。

    2009年5月5日,许某因鼻子起红疙瘩,到某门诊部就诊,诊断为真菌性鼻部炎。门诊部开出了维胺脂胶囊、盐酸特比奈芬及皮康王的处方,许某为此支付药费297.2元。济南行政诉讼律师济南市商标权律师专利权律师 著作权律师 许某回家后即开始服用上述药物,2009年6月14日,许某感到身体不适,遂到密云县医院就诊,次日,转至北京地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为此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6904.62元。出院后,许某认为自己所患药物性肝炎与服用门诊部所开具的维胺脂胶囊、盐酸特比奈芬有关,遂将门诊部诉至法院。被告门诊部辩称,经北京地坛医院诊断,许某对维胺脂胶囊、盐酸特比奈芬并不存在过敏反映,且许某可能服用了其他药物,导致药物性肝炎,故不同意许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双方对许某所患药物性肝炎的原因存在异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密云某门诊部对许某的诊疗行为与许某所患药物性肝炎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例为75%。许某及门诊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

    庭审中,门诊部认识到由于自身的诊疗行为造成许某身体及心理受到伤害,愿意适当赔偿许某的损失,许某也主动降低了要求赔偿的数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门诊部当庭一次性赔偿许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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