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济南行政诉讼律师_济南行政纠纷_济南知识产权律师_山东行政诉讼律师_济南著作权律师_济南商标律师_济南专利律师_知识产权法律_山东济南行政复议律师_山东济南行政许可律师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热点新闻 诉讼常识 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案例 知产法规 知识产权案例 律师博客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

   济南行政复议律师

   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

   济南商标权纠纷律师

   济南著作权纠纷律师

 济南律师咨询代理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行政知产律师网是由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咨询、代理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擅自播放《闯关东》 一电视台被判侵权

作者:景永利 候贵枝   发布时间:2008-09-03 09:21:25

    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播出电视剧,电视台被版权人告上法庭。9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乡市教育电视台赔偿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由原告制作中心投资制作。制作完成后,经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查,于2007年1月向原告制作中心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原告制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播放。今年2月4日,被告电视台开始播放《闯关东》,但其播放之前,未征得原告制作中心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制作中心认为,被告电视台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电视台未经原告制作中心同意,没有支付相应报酬,擅自播放《闯关东》,侵犯了原告制作中心的著作财产权。被告电视台应立即停止播放,公开向原告制作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高方圆

 

地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sitemap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69953368 传真:0531-88080904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