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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企业状告残联被驳回

河南省开封市柳园水暖器材厂不服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决定,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行政案件。

  器材厂是一有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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