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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越权法院判决撤销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法院依法审结原告吉安县城区农村信用社不服被告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吉国用(99)字第5-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行政决定的行政案件。吉安县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政府的行政决定。

  江西吉安织布厂用土地使用权抵押,从原告吉安县城区农村信用社处贷款,逾期未能归还,后经法院判决责令归还贷款本息。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部分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吉安县土管局协助办理土地评估交易、出让方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吉安县政府认为吉安织布厂贷款时土地抵押未办理土地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属于私自非法重复抵押行为,视为无效抵押,故县政府作出决定注销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认为,吉安织布厂贷款抵押属再抵押,而非重复抵押。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告的行政决定直接否定了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致使法院裁定书无法执行,显属超越职权。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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